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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教师考核及激励办 (试行)
发布时间?019-12-31 浏览次数?852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教师考核及激励办泔/span>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015?6号)、《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015?0号)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行动计划(2020-2023年)》(城建院发?019?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管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一 总则
第一 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全体教师履行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形成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的长效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span>
第二 本办法的原则是将创新创业教育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教学奖励、创业活动等具体工作中,确保质量、积极支持,对于积极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奖励、/span>
第二 创新创业教育考核
第三 创新创业教育教学
1.创新创业教学
创新创业专职教师的课堂教学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标准核定;校内兼职教师的课程教学管理按现行办法执行、/span>
2.创新创业项目指导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span>
3.创新创业竞赛指导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18]136号)执行?nbsp;
4.创新创业实践指导、报告讲?/span>
校外导师每学期进校指导学生团?-2次,面向全体参与创新创业教学活动的学生开?-2次报告讲座,课时费按学校外聘教师标准执行;校外专家来校报告按有关学术报告标准执行?nbsp;
第四 创新创业考核
1.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考核管理范畴。考核包括对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学校主要对教学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从组织管理与保障、创新创业教学、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和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工作成绩、特色亮点等几个方面、/span>
2.对教师个人的考核主要是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量及教学质量等情况。各院、系(部)要把教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span>
第三 创新创业教育激励与奖励
第五 创新创业教育激劰/span>
(一)教学建设与改革
1.教改工程
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教改质量工程的相关项目申报中,对于积极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在建设内容中重点突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项目,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立项、/span>
2.教学成果
在教学成果奖申报中,对于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成果项目,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span>
3.教学奖励
在学校各类教学奖励中,对于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教师,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span>
4.教改项目
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中,设立创新创业教学课程改革研究方向、/span>
5.教材编写
我校教师编写的创新创业系列教材,经学校审批统一纳入学校教材编写出版计划,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span>
6.专项资助
对于教改项目之外,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创新创新教育方面的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等,参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城建院发[2018]89号)执行;对于以创新创业教育为主题且获得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项目,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管理办法(修订)》(城建院发[2018]90号)执行、/span>
(二)创新创业教育教师专业发?nbsp;
1.职称评聘
对于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时给予优先考虑、/span>
2.进修培训
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鼓励教师赴国内外相关教育机构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进修访学,返校后对于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span>
3.实践锻炼
鼓励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返校后对于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城建院发?018?57号)执行、/span>
4.导师创业工作坉/span>
鼓励校内外导师结合实际创业项目,联合或单独设立创业工作坊,如BIM、机器人、软件开发、形象设计工作坊等,带领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学校在场地、设备方面提供相应支持、/span>
第六 创新创业教育奖励
1. 学校对各院、系(部)每年的创新创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span>
2.各院、系(部)组织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span>
第四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教务处、人事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span>